近日,陕西省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28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副处长蔡军做客“解读常务会”访谈,就《办法》出台相关细则做了详细解读。
为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已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之后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定都明确要求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推进居务公开和基层社区民主管理工作。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新问题不断增多,所以结合陕西省社区工作的实际,制定办法草案,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基层治理改革的现实需要。”蔡军说。
《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由陕西省民政厅起草草稿。为确保办法全面客观公平,经网络、书面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设区市政府和陕西省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征求陕西省监察厅、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建厅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及省政府法律顾问、省决策咨询委和有关社区代表意见。同时,为了更广泛听取民意,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又到咸阳、宝鸡、渭南等市部分社区进行了调研。
《办法》第六条规定,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社区居务,其中对财务收支情况,应该逐项逐笔公布,对一些财务往来较多的城市社区,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到居民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应该及时公布。(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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