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陕政发〔 2000〕 11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代收(试点)管理办法》(陕地税发〔 2008〕 45号)有关规定,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2017年度代收时间自 7月1日至 10月 31日, 11月 1日以后缴费的按规定收取利息。已参保人员请于每月 1日 -25日前往全市范围内任一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对应市地税局下属的各个分局、县(区)局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即可缴费(每月 26日至每月最后一日为资金结算时间,不办理缴费)。
二、 2016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6162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2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40%— 100%,由个人自愿选择确定缴费标准(缴费档次及标准详见附表)。宝鸡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2017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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