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刚通讯员董养斌)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信访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据了解,此次审议通过的《办法》规定,信访人如果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满意,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书面作出处理,且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有关部门出现应当受理复查复核申请而不予受理的、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等情形时,上级行政机关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办法》还规定,属于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在申请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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