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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制定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1次

来源:西安晚报 2017-07-14 05:01   https://www.yybnet.net/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居民的民主权益,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应当在便于居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立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栏。

城市社区服务事项

和办事流程要公开

《办法》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录公开下列事项:城市社区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社会救助、政府补贴居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等情况;城市社区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城市社区居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定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方案,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方案应当包括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城市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对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方案;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方案,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城市社区居务应公开而未公开的,城市社区居民可以向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开。

相关事项

每3个月公开1次

对于需要公开的事项,《办法》要求,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财务往来较多的城市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居民利益并需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

城市社区组织实施的公益事务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适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

此外,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立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栏;规模较大的城市社区,应当在居民小组或者人口较多的居民小区增设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栏。

对于居民提出的异议

5日内给予答复

居民对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城市社区居务公开后5日内直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通过城市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居民对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情况反映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城市社区居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包括: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居务的;弄虚作假、侵犯居民利益的;干扰或者阻碍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的;对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提出异议的居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其他违反城市社区居务公开规定等行为。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记者康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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