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熊玺)2014年3月,陕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向榆林市的武某借款200万元,其子董某作为保证人。很快,武某转款200万元,双方及保证人通过新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文书,并确认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可是,武某一直没有等来还款。
2016年9月,新城区公证处作出执行证书,包括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8万元。武某依据生效的执行证书向莲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分别向该实业公司和董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但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法官查询发现,该公司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公司存款仅有2800余元。董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担保人、其子董某名下有一辆奥迪车和一套85平方米的房产,另有银行存款5万多元。同时查询到,借款合同担保人董某其实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占股份比例为95%。随后,莲湖法院将董某名下房产查封,同时,冻结该公司和董某部分银行账户,向交警部门送达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董某名下奥迪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今年7月14日上午,巡逻交警立即拦截此车。随后几日,执行法官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到庭谈话,督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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