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市场需要,经设计单位同意,我公司拟对位于太白南路373号的新长城大厦进行局部设计变更,预计此变更可能导致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或分摊系数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买受人对于以上变更持有异议的,请在15日内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处理,逾期我公司将以变更后的方案申办房屋测量登记等后续事项。
陕西转业军官长城实业公司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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