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琳
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结合陕西省新消费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全面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针对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新规定。如:保健品消费热的背后,老年人消费权益受损引人关注;预付卡消费侵权层出不穷如何规制;发票是重要消费凭据,一些经营者找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损害消费者权益;商家广告有意误导,利用“最终解释权”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关注消费维权热点,关心老人、儿童、农村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消费权益保护,作出了很多有突破、接地气的规定。新《条例》实施两月来,其巨大的影响力已在全省消费维权实际工作中开始体现,省消协通过典型案例为消费者解读。
新《条例》为保健品营销戴上“紧箍咒”
国庆期间,家住西安市长安区的王先生在超市门口被拦住,对方一边往他手里塞小包洗衣粉礼品,一边热情地告诉他有个大型的关爱老年人公益活动明天举行,只有本地户口年满70岁以上的老人才有资格参加,到会还有购物拖车相送。王先生一想自己正缺一辆购物拖车,第二天便参加了这个活动。在封闭式会场中进行了一上午“洗脑”后,经不住“专家老师”和现场人员的百般诱导,老人18000元买了一堆据说“包治百病”的保健食品。经过几天思前想后,王先生慢慢明白过来上当受骗了,在儿女陪同下到辖区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摸排行迹快速出击,一举查实锁定了被投诉方,经调查取证,被投诉方有组织有预谋以“公益活动”为名召集的老年人聚会,以送礼品送健康大打感情牌,取得老人信任后将一些“三无”保健食品宣传成“神药”,高价卖给老人。执法人员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投诉方返还王先生18000元,并依据其违法行为做出相应行政处罚。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更加注重养生保健。老年人与社会联系减少,认知接受新事物能力减弱,加之普遍小有积蓄,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侵害谋利的对象。新《条例》针对保健品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条款体现了关爱老年人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立法精神。
参考链接:新《条例》涉及保健品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其对产品功效的介绍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新《条例》剑指预付卡消费侵权
今年10月,消费者陈女士匆匆来到省消协投诉,称她去年在一家健身会所办了健身卡。当时她考虑自己忙,不能经常前往,办了不划算,不接受经营者推荐的年卡。经营者向她口头表示可以以消费次数结算,很优惠。经不住对方一再推荐,陈女士交了2600元办卡。今年10月,陈女士前往健身会所消费,前台说卡的有效期一年,8月份就过期了。她说起当初的约定,还有一半的次数没用。前台表示当初为她办卡的员工离职了,陈女士的说法没有证据,卡上明确写着有效期一年,不能再次使用。省消协向经营者指出,新《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经营者看到新《条例》规定条款后,表示接受省消协意见,向陈女士道歉,并继续为陈女士提供服务。
参考链接:新《条例》涉及预付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暂停营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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