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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书

来源:西安商报 2018-06-13 00:00   https://www.yybnet.net/

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鸡二建)委托,指派本律师,在依法查明相关证据,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就陕西紫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孟经代实名举报宝鸡二建事宜,正式发表声明如下:

一、宝鸡二建2013年6月26日与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签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雁塔校区新4号楼1-4层及地下一层综合用房经营项目合同》,是陕西学前学前师范学院雁塔校区新4号楼1-4层及地下一层综合用房使用权的唯一合法拥有方,任何第三方不享有上述房屋使用权,也不得进行非法侵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陕西紫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宝鸡二建已于2017年1月5日发出了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严格依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就已解除。

三、陕西紫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不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反而继续违法销售。据此本律师特别声明:在未取得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雁塔校区新4号楼1-4层及地下一层综合用房使用权情况下所进行的销售行为,为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均由陕西紫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在此提醒社会各界,审慎查清项目权利主体,谨防不法行为造成人民群众权益损失。

四、宝鸡二建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雁塔校区新4号楼1-4层及地下一层综合用房使用权中实施的维权行为,均为合法行为,不存在组织社会恶势力,不存在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行为,更不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等法律事实。

五、陕西紫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经本律师向刘某某核实,其从未授权任何人进行紫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关于孟经代的实名举报宝鸡二建等歪曲事实行为,以及相关媒体转载报导行为,宝鸡二建保留法律手段维权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权利。

特此严正声明,并提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

高俊斌律师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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