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贵民
【案情回顾】
安康市刘某几年前成立了金地复垦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亲戚,刘某为实际经营人。
2013年11月,刘某的公司挂靠陕西某工程公司,承接了陕南某县汉江右岸的一个水利工程。后来,刘某未经陕西某工程公司的许可和授权,通过他人伪造了陕南某县汉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和陕西某工程公司印章、中标施工合同及陕西某工程公司授权委托书,将该工程转让给王某,骗取王某工程转让金200万元。此后,刘某又伪造了陕南某县水利局的100万元青苗补偿款收据,以转让该工程需缴纳青苗补偿款为由,骗取王某100万元。
2014年1月,刘某为支付陕西某工程公司欠款,又将上述工程转让给了该公司,由该公司进场施工。王某得知后向刘某讨要被骗取的款项,遭刘某拒绝。王某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向王某退赔300万元。
【律师说法】
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育表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伪造施工合同、委托书、青苗补偿款收据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得王某与其签订工程转让合同,骗取王某款项共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罗育律师表示,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合同诈骗和单位合同诈骗。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律师提醒】
如何防范合同诈骗?罗育建议,应在以下方面多加注意: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应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要多方收集信息,可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对象的各种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约能力方面的信息,如果获取的信息与对方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就要在与对方接触的过程中多加防备;要注意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反常现象,不法分子常采取较为隐蔽的合同诈骗方法,这就需要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多留心,对一些反常现象要格外注意,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其他人员提供信息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要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鉴于订立合同是一项专业要求较高、风险较大的经营行为,应充分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如让律师参与合同的签订或进行委托公证,降低被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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