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了解释。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刊发,望各经办机构充分认识刑法解释的重要意义,着力做好刑法解释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建立联合打击社保欺诈的长效机制,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的发展,健全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类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基金安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原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陈卓珂9月14日至16日,在西安数字互动娱乐文化周为期3天的展会上,六名平均年龄不足20岁的青年,一直是摄影师们追逐的...
陕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陕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