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成全勃
发生经济纠纷,尤其是欠款纠纷时,有的债权人采取将债务人的财物予以扣押的手段,以此逼迫债务人解决纠纷。而公安机关接警后,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处理,这种做法合法吗?
【案情回顾】
王某系一辆奥迪汽车的车主。2016年2月16日上午,其在江苏省启东市某地与龚某、高某等人发生争执,龚某报警。启东市公安局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处置,经现场了解,系龚某等人称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处警结果为:情节轻微,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后王某离开现场,其所驾驶的奥迪汽车留在原地。当日19时许,王某的外甥袁某帮王某去取车时发现汽车轮胎被放气,遂开车至某汽修厂充气。高某、龚某等人赶到,阻止袁某驾车离开。后龚某、高某等人用汽车将该车前后围堵,袁某遂报警。民警处警结果为: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次日,王某的女婿金某帮王某前去取车时,发现汽车已被移走,遂向派出所报警,称车辆被抢走。后启东市公安局对高某、龚某进行询问,两人称车辆确系他们开走,车辆的一个后轮已被卸掉,他们的目的并不是要车,而是要让王某出面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
2016年2月26日,派出所向王某出具了接处警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金某报警称其岳父王某的汽车被人抢走,对该警情调查得知:高某等人自称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高某等人将王某的汽车扣走,以此要求王某出面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问题”。后王某提出刑事立案要求,启东市公安局以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2016年8月1日,王某以邮寄的方式向启东市公安局提交财产保护申请书一份,要求公安机关责令高某等人归还其车辆,并对高某等人非法扣押车辆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启东市公安局收到申请后,电话告知王某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王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启东市公安局不履行财产保护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启东市公安局履行保护其车辆的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
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启东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该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王某的报案作出处理决定。启东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诉,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律师评析】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王某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启东市公安局的职责范围,二是启东市公安局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此《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均有规定。本案中,涉案车辆为王某的合法财产,王某对涉案车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涉案车辆被高某等人拦截无法开动,直至被扣走,三次报警求助,出警民警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当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未能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在王某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财产保护申请时,公安机关对于涉案车辆被扣一事仍然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上事实表明,公安机关在案涉纠纷的处置过程中未能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第二,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这一法定职责的障碍。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纷争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民事纷争,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只要存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履行职责,而不得以经济纠纷为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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