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简称草案),确定了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基本原则,并从资料管理、提供,能源利用,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管理使用有红线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未公开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设计保密内容不予提供的,应当予以说明。
可行性论证实行终身负责制
草案明确,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区域发展规划;(二)跨区域调水、输电、能源、石化、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规定的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作为设计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予以审查。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草案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承担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伪造气象资料、篡改原始探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论证结论,并对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和评估结论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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