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甘泉
“人肉搜索”是通过人工方式对网络信息进行真伪辨别,或者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信息去搜集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造成了困扰,如果因为“人肉搜索”行为导致相关人员伤亡,始作俑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8月25日,一名安姓女医生因不堪忍受网络暴力自杀身亡。
据了解,安某生前曾和丈夫在泳池与他人发生冲突,警方介入后让双方私下协调解决。
事发次日,涉事另一方前往安某及其丈夫的工作单位大吵大闹,要求单位将两人开除。随后,他们将剪辑过的视频上传至网络,视频被一些媒体以《疑妻子被撞男子竟在泳池中按着小孩打》为题大量转载;安某夫妻二人的详细姓名、电话、工作单位、照片等个人信息也在当地微信群中广泛流传,不明真相的网友开始抨击安某夫妻二人,谩骂与威胁此起彼伏。
最终,安某不堪舆论压力,在自家车内服药自杀。
【律师分析】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公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的门槛渐低,成百上千人以各自的途径对同一对象进行搜索、挖掘,目标对象的个人信息很快集聚、完善。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人肉搜索”有其明显界定,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被提倡。
2017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肉搜索”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明确了何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即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
“人肉搜索”一旦“越界”,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人肉搜索”产生的辐射效应,如使受害人身体、精神遭到伤害等,行为人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要负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刑法》在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有明确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拘役乃至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网络“人肉”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罪,最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以购买或黑客技术盗取、托人“打听”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并将之公开发布,属违法行为,如果受害人因不堪舆论影响,导致诸如自杀等严重后果,这同时又属于《刑法》中侮辱罪所列“情节严重”的情形。
【记者点评】
“人肉搜索”事件之所以在网络中屡见不鲜,原因之一是公民隐私权意识的淡薄。而这些网上舆论制造者,以为自己是伸张“正义”的“审判官”,其实已侵犯他人权益、触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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