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初审。办法(草案)在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草案)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募捐活动应提前10天向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如实记录,向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捐赠记录和捐赠收据,应当存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以慈善的名义推销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信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捐赠人或者受益人要求了解慈善募捐、受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慈善组织应当予以答复。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义诊、义工、义演、扶老助残、环境保护、卫生保洁、文化宣传、社区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服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慈善文化教育,培养青少年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道德风尚和社会责任感。高等院校可以将大学生参加慈善活动情况纳入社会实践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向民政部门或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时对办法(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认为,当前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求助频繁出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包括信息的真实性和筹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建议办法(草案)对个人网络募捐活动作出明确规范。
本组稿件由记者赵辉见习记者郭旭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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