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秦骥见习记者杨波)为了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草案修改二稿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了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面广,草案修改二稿增加第十一条,从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管理、水务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中对设区的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执法范围的权限及相关程序性规定进行了完善。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草案修改二稿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草案修改二稿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了执法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该重在服务。”审议时,一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成了分组审议讨论的热点。
草案修改二稿还增加了第二十八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此外,草案修改二稿在第二十九条补充完善了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的相关内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听证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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