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辉)5月30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陕西慈善周”。鼓励兴办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开展定向募捐。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假借慈善名义推销产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慈善组织或者求助人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单位接受个人求助或者对其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互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违法开展公开募捐以及慈善活动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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