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平吕佳音记者张大鹏)近日,汉中市镇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判决宣判后,被告张某某拒绝签收判决书,并故意躲避法院的联系,承办法官只好将该判决书张贴在张某某住处大门上。然而,仅仅过了半小时,张某某及其家人便赶到法院,请求将判决书从其住处撤掉并表示愿意签收。
2010年,张某某因其居住的房屋要拆迁,与陕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9月,张某某入住安置房后,因支付剩余的房屋差价款与A公司发生争议,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支付欠下的房款。
法庭上,被告张某某辩称:一是此房开发后至今没有丈量算账,所欠房款从何说起?况且他给A公司已交房款12万元;二是房屋拆迁时说是在2011年交房,但是A公司在诉状中提到2015年9月交的房,A公司违约在先。案件受理后,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张某某应给付原告陕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调换房屋超出面积269.41平方米的购房款698479.09元。
判决宣判后,被告张某某拒绝签收判决,扬长而去。承办法官采取同城邮寄送达方式,被告依然拒签。
“我们通知你来你不到场,寄到你家你也拒收,我院将会采取留置送达你住处,希望你配合法院将判决书签收。”电话中,承办法官李昊煜劝导被告。
“我就不签判决书,你们法院怎么判决我都不管!”张某某说完挂断电话并关机。
当事人故意躲避法院的联系,致使判决书无法直接送达。承办法官决定采取留置送达,但被告拒不开门。无奈之下,法官只好将该判决书张贴在张某某住处大门上,拍照留存,这才出现文章开头张某某及其家人请求法院将判决书从其住所撤掉,并表示愿意签收的一幕。
点评:
在此提醒当事人:不到法院签收判决书并不等于判决书无法送达,张贴判决书也是送达的一种方式。案件通过庭审依法确定的事实及义务,不是躲避就能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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