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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台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9-12-15 23:33   https://www.yybnet.net/

问: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委托其他人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问:销售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由于代开发票已缴纳增值税,因而缴纳“两项附加”,是否按减税降费政策减免?

答:对于按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应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优惠,已经缴纳的“两项附加”应该进行退(抵)费处理。

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什么时候申请复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问:对于按次开票的自然人,开票金额在500元至10万元之间时,财税﹝2016﹞12号与财税〔2019〕13号两项政策叠加享受,那么其附加的减免性质名称应当选择哪个文件合适?

答:对于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按季累加计算,按月累计开票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减免性质代码应该选择财税﹝2016﹞12号文件。

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中退费金额较小,能否批量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多缴税(费)退库工作的通知》(陕税发〔2019〕31号)的规定,对单笔税(费)额低于1万元的,采取“逐户核实、分类造册、集中填报、批量处理”方式办理退库。具体办理范围和办理流程请按照该文件执行。

本报记者白圩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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