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在即,孩子本应该准备上学事宜,现在却躺在病床上,啥时候能上学还是个未知数……”山西朔州受害的初三学生的父亲杨先生最近心里有些苦闷,“儿子被同学用美工刀划伤了脖子,对方因不满16周岁,没有被行政拘留。看病花了3万多元,对方也不赔付。”
>>事发经过
两学生发生口角
一人买刀行凶
今年7月4日,山西朔州朔城区一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杨某和王某在校内发生口角,当天晚上7点半左右放学后,王某在校外商店购买了一把美工刀,趁杨某不备,从其背后割伤了杨某的脖子,当时血流不止,120辗转当地多家医院,均表示无法缝合,只能止血。随后连夜将他送到山西省人民医院,经诊断伤口长约10厘米,深约3厘米,所幸未伤及重要血管和组织,如果更深或下移一点恐怕就会有生命危险。
杨先生说,15岁的儿子今年读初三,7月4日晚上7时30分放学后发生了意外。事发缘由经过他是听儿子和同学说的,当时儿子被王某碰了一下,儿子瞅了一眼王某,两人发生口角,王某要动手,被同学拉开。儿子刚走出校园没几步,王某跑过来在儿子的脖子割了一刀,儿子血流不止,王某手里拿着一把美工刀。
7月5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月4日19时30分许,山西朔州朔城区某中学南侧仁和药店门前,同学王某与杨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王某用美工刀将杨某脖子左侧划伤,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因王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家长苦恼
看病花了3万多元
对方只给了1000元
杨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刚开始自己不能接受警方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在对这个结果没什么看法,毕竟15岁的王某也是个孩子,今后还要继续上学,只希望自家孩子快些出院和上学,同时也希望王同学的家长支付医药费,也没打算继续追究。孩子在山西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已经花费了3万元医药费,目前在朔州市人民医院休养,已经欠了几千元医药费,孩子外伤已经缝合,但身体状况恢复的不理想,颈部留下伤疤。
杨先生说,事情发生以后王某的叔叔代表家属来医院看望了一次,给了1000元,说家中困难,其余费用拿不出来。此后再也没人来看过,更别说支付医药费了,后来再联系王某家人时,对方称“要命我有,要钱没有。”
杨先生说他家庭条件也不好,自己在工地上干活,家里三个孩子上学,三年前父亲干农活时发生意外,一只手和一只脚被收割机绞进去,治疗花费了55万元,好多钱都是借的,如今孩子又出事了,旧账未还又借了新账。杨先生希望王某家人主动联系,支付医药费和后续费用,但王某家属的电话无法接通。
>>律师说法
如属重伤要承担刑责
赔偿可申请支付令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予执行行政处罚。涉案王同学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但他从背后掏出美工刀割伤杨同学脖子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故本案处罚与否,需鉴定杨同学伤情,如确属重伤,王同学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赵良善说,无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王同学故意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构成侵权,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之规定,由王同学的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如王同学监护人拒绝赔偿,杨同学有权将王同学及其监护人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经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的,执行法院将强制划扣、拍卖相关财产。本案如证据充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赔偿义务。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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