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单位的名义取得招标项目,当工人工资被拖欠时,实际施工人与建筑施工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被告陕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简称矿业公司)与曹某某(乙方)于2017年7月签订了《项目联营协议书》,将汉中嘉嘉矿业公司某铁矿中段开拓工程承包给了乙方,协议书约定,甲方以内部承包责任制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招投标报名手续环节工作,配合乙方做好标书资料的整理。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准确、详细的项目信息,并承担甲方配合投标的相关费用,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管理费。2017年10月曹某某去世,被告杨某某代其继续履行该《项目联营协议书》。2017年11月,杨某某聘用原告高某某、王某为项目部作测量技术工作并约定好工资,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杨某某欠付原告两人工资34000元,被告杨某某出具了欠条。2019年4月17日,杨某某代表矿业公司项目部与嘉嘉矿业公司签订《退场协议》,撤离上述工程工地,由嘉嘉矿业公司接管。高某某、王某于2019年8月向法院起诉矿业公司和杨某某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一审判决认为矿业公司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欠被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故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判决被告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高某某、王某的劳务费34000元,被告矿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矿业公司提出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对于争议焦点,认为矿业公司与杨某某履行的《项目联营协议书》中虽然有以内部承包责任制形式承包施工的表述,但其主要内容体现出的法律关系符合挂靠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矿业公司与杨某某之间系挂靠关系。矿业公司允许杨某某使用其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系帮助杨某某规避法律,主观上存在过错,故矿业公司应当对杨某某所欠被上诉人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矿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挂靠各方对外的责任承担,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很常见。上述案件中承包方多方面协助无资质施工方办理投标工作的行为,应视为施工方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属于挂靠行为。挂靠行为不论是否合法,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对外责任上均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借用资质的非法挂靠,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张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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