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省政府网站发布,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陕西省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对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同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明确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记者 王怡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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