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喻涵)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委托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实施方案》,进一步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方案》明确此次省级审批委托市级办理事项共三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两项,即“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一项,即“跨省转出固体废物(利用)备案”。
《方案》要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2020年12月1日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开始办理跨省转出固体废物(利用)备案;2021年1月1日起办理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行政审批(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自2020年12月31日后不再受理跨省转出危险废物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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