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1月21日,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自5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一共六章五十四条,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保护两个重点,对饮用水水源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体现了陕西省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发布饮用水出厂水质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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