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中旬,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宜宾翠屏区银龙广场分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严重影响到超市营业,该店将于7月15日正式停业”。一时间引来关注,而近段时间宜宾有几家超市都宣布“整改停业”,那么超市突然宣布“整改停业”,我们应当如何维权呢?
就消费者而言,很多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了购物卡,或者办理了会员卡,进行了预充值、存积分等业务,这种预付式消费如今非常普遍,此时消费者与发卡人之间存在一个合同关系,发卡人的主要义务是向购卡人提供一种方便的支付服务,即当消费者依据预付卡请求发卡人提供约定的服务或者商品时,发卡人应当依约定提供。而以永辉超市为例,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宜宾翠屏区银龙广场分公司仅是一家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因此该超市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其总公司承担。
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未消费完的余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消费者可以主要退回预付款,并且可主张相应利息,一般以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并可以主张必要的合理费用,如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必要交通费等。
消费者在换卡或者退款时,如遇超市称卡已经过期,拒绝退款,应当怎么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预防腐败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可见,超市发行的不记名购物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当然,在有效期内原则上消费者也不能随意要求兑现余额,但是如果超市“整改关门”,致使消费者当初办理预付卡的目的不能得到实现,可以向超市和其所属总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余额,如果超市主张购物卡使用期,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向发卡人主张返还余额。漆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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