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某企业近几年来既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正常发放工资,员工谢某觉得前途渺茫,顿生辞职之念。但是该企业在谢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并不为其补发之前拖欠的工资,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闹到了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定支持了谢某的仲裁请求。
不签合同不发工资 员工辞职遇难题
“这些年都没有正常发过工资,还不跟我签劳动合同,现在连辞职的要求竟然也不满足了。”达城小伙子谢某一提到此事就十分委屈,他说自己于2010年5月应聘到某企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与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是,几年下来,该企业既未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又不正常发放工资。谢某看到公司前景不乐观,遂萌生去意。去年3月,谢某提出辞职,并要求该企业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补发之前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企业辩称谢某属于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谢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企业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向仲裁委提交了该企业这些年来不正常发放工资的证据,仲裁委经过审理后最终裁定支持了谢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观点:
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朱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谢某虽然是主动提出辞职,但其提供了证据证实这些年来该企业不正常发放工资的客观事实,由此可以推断其是被迫提出辞职的,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朱淑萍 本报记者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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