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本报讯 5月31日,《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就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相关政策进行了修改。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存。
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鼓励在不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基础上,探索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的有机融合,提高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加强成果转化。
符合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良好;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等条件的地区,其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注意保护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结合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等,进行整体性保护。(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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