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做法指什么?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做法指转让方为追求高额垄断利润,不合理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对受让方施加不公平、不合理限制的各类行为。转让方通过限制性商业做法,限制受让方的经营和发展,以达到控制技术和垄断市场的目的。规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法律规则主要有:(1)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2)联合国《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3)各国相关国内立法,如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英国《限制性贸易行为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以及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等。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所规定的14种限制性商业做法基本概括了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它们分别是:(1)单方回授,即要求受让方将其对技术所作的改进无偿、非互惠地提供给转让方使用;(2)不异议,即不允许受让方对转让方提供的专利技术的有效性提出任何异议;(3)排他性,包括不允许受让方使用与合同技术相竞争的其他技术等;(4)对研发的限制,即限制受让方利用合同技术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或新设备;(5)使用技术人员方面的限制,即要求受让方使用转让方指定的人员或限制使用受让方所在国家的人员;(6)限定价格,包括限定被许可产品的售价等;(7)对技术改进的限制,即禁止或限制受让方对合同技术进行本地化和改进;(8)独家销售与代表权,即要求受让方生产的产品由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人独家销售,或由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人代表受让方开展贸易活动;(9)搭售,包括向受让方搭售其不需要或不愿意接受的技术等;(10)出口限制,即禁止或限制受让方出口被许可产品;(11)专利池或交叉许可,(12)对受让方广告宣传的限制;(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限制,即要求受让方在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失效、被撤销或保护期限届满后仍需支付使用费或承担其他义务;(14)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一带一路国际律师联盟有限公司成员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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