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 (记者 刘佳) 7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
结合四川省实际,《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应当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村道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路面宽度不得少于3.5米,并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目前桥梁、隧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是四川省有别于其他省份的一大特色。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桥梁、隧道的养护管理、县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可以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进行日常养护。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等工作,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
农村公路养护是农村公路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此新增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评定和奖惩机制。”另外,现实中,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建设效率,《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此规定:“农村公路可以由地方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建设,待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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