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闫新宇 实习生黄海珍)昨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此次草案修改稿对今年5月提交审议的二审稿进行了一些修改,加强了农村公路发展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同时,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为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这一条款。
《草案修改稿》还将项目库这一概念纳入条例中,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这一条款。
针对四川省部分山区条件,《草案修改稿》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地理条件和公路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应当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村道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路面宽度不得少于3.5米,并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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