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鲍安华)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会签印发了《关于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开展为期两年的提级管辖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规定,在宜宾、乐山、雅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九种情形,试行在必要时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提级管辖。
《意见》严格依照《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规定了五项依法从重处罚的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情形,切实发挥刑事司法的威慑作用,对坚持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在刑罚执行方面《意见》规定了对提级管辖的案件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同时《意见》规定了要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财产刑适用力度,充分发挥财产刑在惩治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经济制裁作用,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切实接受惩罚、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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