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兰楠
8月5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价值”论坛在成都召开。本次论坛是由省人大内司委、省高院、省司法厅、省法学会指导,省公证协会主办、四川律政公证处承办的规格高、内容实、范围广的全国性大型论坛。
全国部分省(市、区)司法厅(局)长,部分法院领导及法官,部分高校领导及教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公证协会相关负责人,部分地方公证协会、律师协会、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嘉宾应邀出席。来自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4家公证机构负责人及公证员,部分律师事务所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多家知名媒体应邀参加。律政公证处主任李勇主持论坛开幕式。
来自全国各地的27位知名专家学者,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价值”这一主题互动交流,畅谈司法体制改革之道,探讨公证机构发展之路。在此,本报对他们的精彩发言进行了整理摘登。
四川省司法厅厅长
陈明国
如今法院的案件呈几何增长,以致全球的法院系统都在寻求提升解决案件效率的办法。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价值得到了体现。事实证明,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与公证对接顺应时代潮流,适应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具有广阔前景。公证与法院对接,有助于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推动社会解纷资源合理配置,是公证助力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发文,决定在12个省市开展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这既是上级领导对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今后这项工作的发展提出的新挑战。我们要注重总结经验,提炼先进做法,树立合作典型,释放公证机构、人民法院发展潜力,实现服务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
四川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张晓勇
四川省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工作以来,在诉前调解和文书送达方面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减少了讼累,提高了纠纷化解的效率。去年年底,省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了《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一步还会进行二审、三审。由于当时认识的局限,一审稿条文中没有明确的写明公证作为独立渠道参与纠纷化解。下一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把公证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及时向人大报告,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将公证参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写入条例中。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
史红平
公证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需要,也是配置社会解纷力量的需要。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在理论上探讨、在实践中探索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中公证的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律政公证处积极探索诉讼与公证的对接,率先在全国诉证对接工作中开展司法调解、司法送达等辅助工作,取得了实效。实践数据表明,公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起到了作用。
最高法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蒋惠岭
2004年到2007年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初创阶段。2007年开始,该项工作在9家法院开始试点,2008年中央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国家司法改革部署,由最高法牵头确立“三步走”战略。2015年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在眉山市召开,会议确定了新“三步走”战略,即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保障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流程尚待完善,建议调整法院位置,突出其推动与保障作用,在法律上提供标准和界限,守护法律的底线,保证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拓展诉讼服务,为诉调对接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带动非诉解纷机制发挥作用。并要改革调解程序,使法院调解及相关活动更公平,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专业性解纷平台,促进相关平台的信息化建设。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
段伟
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深化阶段,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开始崭露头角,成为公证行业新的发展点和提质增效的新路径,为公证行业转型创新注入了新动力。但从目前来看,建立诉讼与公证对接机制既是机遇又有挑战。公证行业应当结合自身行业的优势,构建形成独立模式。公证对接法院应当突破传统认识,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开展诉讼与公证强强联合,保障司法权利,促进公证价值在传统领域之外的实现。但应当注意,任何事业的成功,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此次论坛将传递各种理性的声音,找准行业发展的目标。相信通过此次论坛,能使得公证在体系中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
岳彩申
随着社会发展,新思维、新理念、新方式构建多元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必然之趋,公证应在解决矛盾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天的论坛不仅具有价值意义也有创新意义。首先,发挥公证化解纠纷的作用丰富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内容,值得点赞;其次将公证纳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更好的适应纠纷适应多元化属性的需要,值得点赞;此外,发挥公证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作用,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值得点赞。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张楚
公证,首先定位为社会服务行业。我国的服务行业发展较晚,服务内容比较广,优势是延展性好。公证处也有这样的优势,更重要是,公证处是信任的传递者。在互联网社会,公证应当把自己打造成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行业。
随着网络的发展,立法、执法、证据规则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证服务也需要转变思想,用互联网思维来考虑问题,并落实到用户体验上。从2000年网络公证开展后,目前的手段还是比较传统。各个地区缺乏协作,这需要突破。互联网要求公证服务要达到“实时、在线”,这就需要公证服务前移,持续取证、更新手段、开放协作、资源共享。
四川律政公证处业务六部部长
黄婷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价值是看似冲动、实则必然的结合。我国公证制度在创建、取消和重建的历史过程中都能看到法院的影子,这也是后来公证具有优先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的渊源之一。由此,法院与公证看似平行的两条线有了交集,在工作目标、职能以及案由事项中有重合。
同时,在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出现了“准司法”“司法协助”行为的主体需要,而公证完美地符合了“公平、公正、专业”的客体条件,缘分就产生了。双方的价值契合点,就在司法改革这里。而且,在各“大调解”模式中,公证具有普适性、专业性、效力性以及中立性等特性,包括公证所参与的司法协助工作。
上海普陀公证处主任
高剑虹
上海普陀公证处对公证前置介入家事领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自2014年2月起,与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在婚姻家庭领域开展了公证前置介入的试点,设立公证咨询窗口,对无纠纷、无对方的婚姻家事案件分流到公证。并于2016年在普陀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公证与诉讼对接工作室”实现了诉讼与公证对接工作室的概念落地。
但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公证和诉讼尚不能全面进行对接,充分对接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立法尚未明确家事领域公证前置程序的合法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袁中华
公证机构参与法院调解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因为公证机构参与法院调解具有三个优势:首先,是公证员的法律素养与事实调查方面的优势,在调解过程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案件的情况,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提供建议;其次是公证机构自身的中立性,公证的中立性要求公证人站在第三者的位置,不偏不倚,以寻求正义的价值;最后,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公证机构本身为公益性质单位,并代表国家行使证明职能,因而公证机构的权威性有着国家信用作为支撑。
但公证介入法院调解,并非意味着公证机构可以从证明机构直接转变为纠纷解决机构,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既要发挥公证机构的自身优势,又不能丧失其独立性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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