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上情形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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