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伊朗与中国之间缔结有哪些与直接投资有关的双边协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与我国缔结的与直接投资有关的双边条约主要有:中国和伊朗《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国和伊朗《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和伊朗《关于在石油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中国商务部和伊朗工业、矿业与贸易部《关于开展中伊产业园区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和伊朗《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和伊朗总统科技办公室《关于科技园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发改委和伊朗工业、矿业与贸易部《关于加强工业、矿业产能与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商务部和伊朗经济事务与财政部《关于加强两国投资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等。
50.伊朗和中国《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所保护的投资有哪些?
中伊《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所保护的“投资”,涵盖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或资产,主要包括:(1)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相关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2)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3)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4)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5)依法被授予的特别权利,包括勘探、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前述“投资”发生形式上的变化的,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但该变化应符合东道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伊《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项下,“投资者”包括缔约一方的法律视为其国民同时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成立且其住所位于该缔约一方领土内的公司、协会及其他组织。
特别提示:本文所载信息和意见不能替代法律尽职调查;对于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我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和确认而依赖或使用本文所载任何信息和意见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我所及我所律师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带一路国际律师联盟有限公司成员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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