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讯 (记者 刘佳)11月29日,记者从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草案》),按照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通过审定、引种、登记和认定的农作物种子,其包装标识与通过审定、引种、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名称不一致,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应两证合一,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条例草案》明确,未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审定。
在《种子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条例草案》强调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在扶持政策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品种选育与试验、育种理论与方法研究、生产和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育种制种基地 (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和种子使用保险业务,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保险。
根据《条例草案》相关内容,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在农作物种子宣传监管方面,应进一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中包装标识与通过审定、引种、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名称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为: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品种,在本省审定或者引种的,只能使用原审定名称。通过审定、引种、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不得更改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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