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7月1日起,四川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这是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的第3次标准调整。除调高发放标准外,四川省还首次放权地级市,各地级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天发放高温津贴。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是高温天气。按照要求,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则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据悉,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2007年和2012年高温津贴标准同时废止。(据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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