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樊邦平)7月2日,记者从省农业厅获悉,本月起《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具有系统性、创新性、针对性和拓展性四个特点。
具体而言,《条例》既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责,对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进行了规定,也对农作物种子转基因、种子(种质)检疫、发生质量问题的解决途径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提出了促进四川省现代种业发展的扶持措施;针对四川省农业生产实际,《条例》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如第十四条规定“未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近年来,四川省部分市县在机构改革中出现种子管理机构被裁撤、合并等弱化现象,导致应当推进的种子管理工作无法推进,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落实。为此,《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同时,针对种业及其重要的奠基性,《条例》用了5个法条规定对种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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