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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17 离婚后,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费要支付吗?

来源:绵阳晚报 2018-07-06 13:10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9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200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200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200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某女、被告某男离婚。孩子由原告某女抚养教育,被告某男自201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解析: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某男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6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故某男应当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规定,某女和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某男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以此为由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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