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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29 承诺离婚后引产女方“违约”男方是否承担抚养费?

来源:绵阳晚报 2018-08-17 08:32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2016年10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原告某女已怀孕,协议约定离婚后原告某女引产。但女方并未引产,2016年12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某乙,现随原告某女生活,原被告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某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男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院判决:

原被告登记离婚时,虽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女方离婚后去做引产手术,但孩子已经出生,原被告作为父母亲负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被告某男系某乙之父,理应负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为此判决被告承担抚养费。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怀孕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是其享有的特殊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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