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全民先生、赵敏女士:
你方于2017年2月12日与公司协商确定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少熙岭秀”商品房一套,并于当日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为:(2017)0200576,房号为:1-1-5-5,建筑面积为:117.2㎡,合同总价为:450088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按揭贷款,导致多次逾期,现已逾期100多天,之后也未与我公司及银行达成新的合约。
为此我公司工作人员及银行工作人员曾多次与你进行交涉、沟通,但均未达成合意。现无法联系到你本人,鉴于你的不配合、不履行合约义务的行为,并根据我们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附件十三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项和《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第十条及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不能达成合约目的,我公司现书面函告于你:现正式解除你方于2017年2月12日与我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限你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合同事宜和退房事宜,否则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将依法由你承担,我公司概不负责。
特此函告,望及时、依法处理!四川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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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四川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