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尚某与王某于2005年结婚,2006年2月生育一子尚小某,但幸福并没有眷顾这一对年轻的夫妻,尚小某在不满一周岁时得了重病,王某精神遭受重大打击。2008年6月又因一次意外失火,使家庭的大多数财产化为乌有,至此王某精神面临崩溃的边缘,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尚某苦苦支撑几年之后,于2011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及双方家庭做工作,尚某撤回了起诉。2012年,因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尚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且久治不愈,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会对双方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遂判决准许尚某与王某离婚。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未痊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本案中,王某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经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诉求应否准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关键在于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患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形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情形下适用),人民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会面对的,患难夫妻不离不弃往往也使人感动。鉴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事关患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实践中更要注重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规范。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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