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期,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全省优秀调解案例展示,并请相关律师予以解读。
2018年3月15日,南充市顺庆区消委会来了一位70多岁的消费者许老先生,投诉手机资费有问题,怀疑某通信公司从2012年10月至2017年12月多收了自己的话费。虽多次到该通信公司要求核查,却始终无法解决,请求顺庆消委会给予帮助。
消委会工作人员对许老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查证发现,存在争议的资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通信公司从2012年元月至2017年12月,六年时间一直没间断收取的套餐月租费,每月15元,共计1080元;二是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收取的IVPN业务费每月57元,共计627元;三是收取的2017年11月上网费72元,三项费用共计1779元。
根据进一步调查了解,许老先生年龄较大,一直使用的是老年手机,购买和使用期限已经有多年,只有语音接打通话等较为简单的基本功能,不具备开通上述增值服务的客观条件。通信公司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消费者增加增值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通信公司首先主动向许老先生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许老先生的谅解;通信公司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退回消费者1779元;并支付消费者补偿金3558元。
【律师点评】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兴圣律师认为,《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同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服务。上述案例中,通讯服务提供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消费者增加增值服务,导致消费者的通信费用大额增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消费者有权拒绝通信服务提供者在其不知情情况下增加的增值服务,并有权要求其退回费用,进行赔偿。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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