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标志着四川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根据方案,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损害生态环境,他们已赔 508.6 万元。
所谓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相比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赔偿范围,体现了四川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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