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曾纪财2018年10月17日驾驶川AR4H41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曾纪财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四川省交通运输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川遂交运催[2019]036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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