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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车被“坑” 路面管理方担责五成

来源:绵阳晚报 2019-06-10 10:42   https://www.yybnet.net/

2018年7月的一天,家住绵阳市游仙区的魏先生驾车沿G93成渝环线高速绵遂段行驶时,遭遇路面上一个大坑。尽管反应及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却还是对车辆造成了不小的损伤。2019年,魏先生以没有完全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职责、保障车辆安全通行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一方——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邓勇

A高速深坑致车受损车主状告管理方

2018年7月8日晚10时许,魏先生驾驶自己的奔驰轿车沿G93成渝环线高速绵遂段行驶,当行至新桥服务区附近时,车辆突然发出一声巨响,他的双手也被巨大力量震动而脱离方向盘。幸运的是,由于反应及时,车辆最终安全停了下来,魏先生这才发现,路面有一个直径约1.5米,深度约20厘米以上的大坑。

随后,魏先生将车开进新桥服务区,经反复查看车辆,未发现明显问题。因工作原因,直到一个礼拜后,魏先生才将车开至当地汽修厂检查,结果检测出左侧两个轮毂均已严重变形。后经专业汽车维修店确定,这种铝合金轮毂变形后无法修复,魏先生只得花费12800元将两个轮毂进行了更换。

魏先生认为,高速路面的大坑是造成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既然自己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就形成了有偿使用的合同关系(通行服务合同关系),事发当时,高速公路公司并没有完全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职责,属于违约。为此,他一纸诉状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自己车辆损失费1280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B管理方提出质疑认为车辆受损与己无关

面对魏先生提出的控诉,被告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了三点抗辩意见:1.魏先生无证据证明起诉书中所述事实,且认为所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理由为,交警现场查验时并未发现主路上有坑洞或者新修补的痕迹,仅发现遂绵向进入新桥服务区的匝道处有一坑洞,该坑洞无论从深度和宽度上讲,都不可能造成其车辆左侧前后轮毂受损。2.魏先生驾驶车辆时有违法或违规行为。被告一方认为,魏先生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事发前是否完整,在安全性能上是否合格不得而知。且根据魏先生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六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称,事发时的车速为80KM/小时,而该匝道路段限速为30KM/小时,属于严重超速。3.经交警部门调查,无证据证明魏先生报案的交通事故存在。综合以上三点意见,高速公路公司认为,魏先生车辆轮毂损坏与其所述的高速公路存在坑洞没有因果关系。

C法院认定四项事实认为管理方该担责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原告魏先生在高速公路行驶,并交纳了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其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即被告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形成有偿通行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提供可供安全行驶的通行道路的合同义务,且该“安全性”应当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安全标准。在高速公路上如存在深度超过20厘米的凹坑,对行车安全会造成极大威胁,应认定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由被告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魏先生在事故发生后,虽时隔一月才向交警部门报警,导致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困难,但经庭审查明,可以确认以下事实:一是2018年7月8日夜间,原告驾驶车辆行驶于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绵遂段,并通过新桥服务区匝道进入新桥服务区;二是新桥服务区匝道口处偏左侧在事发时路面有较大凹坑;三是原告的车辆左前、左后轮毂受损,更换费用为12800元;四是原告于2018年8月报警,交警部门现场勘验也证明了凹坑的存在。上述事实,可以让法庭对原告所述事实初步确信。同时,该事故发生在夜间,原告非专业维修人员,轮毂受损从外部难以察觉,因此原告当晚即驾车返家的行为可以理解。

D判定车损为坑洞造成管理方担责五成

法院认为,原告魏先生向交警部门报警后,被告即对该处凹坑进行了填补修复,但修复时未对凹坑的深度这一关键数据进行测量。同时,原告在驾车进入新桥服务区后,是否有下车检查车辆状况的举动,本可通过服务区内的监控设备予以再现,但被告作为监控设备实际管理方,未对监控视频予以保留,导致本案重要证据灭失或无法查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推定原告关于车辆轮毂受损系高速公路路面存在凹坑的主张成立。

此外,原告在事发后继续长途行驶返回家中,势必会进一步加重车辆轮毂受损程度。同时,在服务区匝道口提示限速的情形下,仍以不低于80km/h的速度行驶,其车速过快也会对轮毂受损程度产生较大影响。综合上述情形并考虑原告自身过错,对于原告车辆轮毂更换费用,由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魏先生车辆维修费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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