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曾某与涂某签订《手表买卖合同》,约定曾某购买涂某的手表,价款25000元。曾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将2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涂某。因涂某不舍,曾某同意涂某再戴三天。三日后,曾某要求涂某交付手表,得知涂某已将手表以3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但未交付,曾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涂某向曾某交付手表。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曾某和李某各自达成的买卖协议均合法有效,在此情形下,先行支付价款的曾某有权请求涂某交付手表。
律师点评:
普通动产“一物二卖”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个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未交付的情形下,先支付合同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新闻推荐
■讲述:宣城市洪林镇脱贫户刘先进整理:本报记者张敬波罗鑫我叫刘先进,今年48岁,是宣州区洪林镇宣茶村贫困残疾人。我出生时小...
四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四川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