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10月16日,张三在发财超市购买娃哈哈营养快线一瓶,消费4元,但发现营养快线已于2017年10月15日过期,张三便找超市讨要说法,但超市置之不理。张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发财超市退还购物款4元并赔偿张三损失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最终判决张三退还发财超市哇哈哈营养快线一瓶,发财超市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张三赔偿金1000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张三在发财超市购买商品,超市向张三出具购物小票,张三与超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娃哈哈营养快线瓶身正面印有20171015前饮用,张三于2017年10月16日购买时已超过此期限,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财超市作为正规的经销商,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理应对其销售商品的保质期限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故发财超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张三要求发财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物质,食品安全是国家头等大事,购买优质安全的食品是人民群众必然要求。如果消费者买到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食物,则可依据《食品安全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说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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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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