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兵 王鸿江
一拍案情
安父与安母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安某。2014年,安父与安母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安某由安父抚养,安母每月付抚养费500元。事后,安母一直不支付抚养费。后安某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需要专人护理,因安父个人无力独自承担安某的生活费与护理费,故代理安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母每年向安某支付抚养费和护理费至安某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二拍审判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安父与安母离婚时已就安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安母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安某要求安母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离婚之日起至安某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现安某因身体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安母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承担安某的部分护理费,安某要求护理费按照湖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酌定安母每年承担护理费8000元为宜。据此,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母每年向安某支付抚养费和护理费至安某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认为:抚育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因离婚而消除抚育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本案安某系幼儿,需要父母抚育,更因残疾而特别需要专人护理。父亲个人无力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时,安某有要求母亲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又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华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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