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办公用品、洗涤用品、杂品等,货款当月结清,但乙公司收货后未付货款。2017年7月15日,甲乙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2017年8月1日前还款30%共计30万元,2018年1月1日前还款40%共计40万元,2018年3月1日前还款30%共计30万元。现因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甲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解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一笔货款30万元已经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其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甲公司据此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本案中,乙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最终导致分期付款未能“分期付款”,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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