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四川省西昌某连锁药店的5个门店因“每购满店内38元药品可加1元购买1个口罩,不买药不单卖口罩”的行为被投诉,最后被认定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用防疫用品口罩强制搭售药品及销售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而被查处,共计罚款35万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3月1日起,药店一切违规虚假宣传都将被重处,最高罚款可上百万。
《办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办法》还对医疗器械和特医食品宣传做出规定: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同时,《办法》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办法》明确,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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