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唐千惠)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日前,该厅会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记者了解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与规模。一方面合理控制了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较原政策文件,增加了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需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的比例限制,并合理设置了上限,即:“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10亩”。另一方面强化了规模化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政策支持,规定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限制,以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
同时,《通知》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有了改进突破。此外,《通知》特别规定,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有利于规模化农业设施用地的选址,促进农业发展。
优化服务,也是该《通知》的一大亮点。将原需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优化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将原由乡镇政府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优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提升用地取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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